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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

律师在参与刑事立案时,所有权利都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律师是无权要求他人提供证据,无权干涉公检法的办案流程,更不能代替当事人或证人进行陈述。那么,律师是否还能在这个阶段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与协助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下面我们以被害人的视角来梳理和推进案件流程:

老张在超市购物时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手机,现在老张怀疑是小刘拿走了自己的电脑和手机,但小刘否认,老张遂决定询问律师。律师在仔细听取了老张的陈述之后,告知老张应向犯罪地,即超市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应其要求讲述了报案的流程:

刑事报案的分类

我们一般理解的报警,在刑事诉讼中分为控告、报案以及举报,通俗理解即:控告,是指控告人老张对公安机关说“的东西被小刘偷了”,以被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控告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报案是指老张说“我或者别人的东西被偷了”,报案不需有明确的嫌疑人;举报是指老张说“小刘偷了别人的东西”,以案外人的身份举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区别控告与其他报案的种类,有利于理解下文的内容。

报案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报案、举报既是所有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这义务没有法律后果予以强制,但为刑事政策所提倡。而控告则是被害人的权利,在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不再将义务一词强加在被害人身上。

报案的流程

首先是确认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报案前应提前电话联系犯罪地公安机关,如果不确定犯罪地,可直接拨打110求助接线员并转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其次是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报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由于需要做询问笔录,所以无论是否请律师或他人协助,报案人都应亲自前往公安机关。

第二,只要是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报案人要妥善保管受案回执作为有效法律凭证。

第三,报案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报案人系个人的,准备身份证件即可;报案人是单位员工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员工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作证件,法定代表人报案的无需授权委托书。

第四,尽量提供所能搜集到的证据和线索,这样可以有效节省报案人和公安机关的时间,提高立案率。

第五,报案人对案件事实应当如是陈述事实,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报案人的陈述与举证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错误控告或是产生法律认识错误都是允许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律师协助当事人报案时,除了本段上述提到的材料和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所函外,还应准备一份报案材料(标题为报案材料、抬头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程序事实即法律依据、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诉求、落款等)。

初查(即立案审查期间)

报案人完成报案并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后,案件将会进入初查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案件是否必要立案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立案需要案件存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事实,并且达到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在老张的案件中,初查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盗窃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如果在初查的过程中发现老张财物确实系被人盗窃且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那么这就是存在犯罪事实并应当立案,至于是谁偷以什么方式偷走的在初查阶段无需查明。反之,假设本案中老张的财物是自己原因遗失后被人捡走,那么本案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应当向老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告知老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立案审查也有期限,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14-02条第3款第(2)、(3)项:“(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权利救济

上文提到在报案到立案阶段有两份重要法律文书需要保存,一是受案回执,二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两份文书是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法律凭证,被害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此笔者又两点提示:

一、有权申请权利救济的主体只有控告人(即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行政机关,其他举报、报案人不适用上述救济途径。

二、申请救济的证明凭证即受案回执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从公安机关受理一般刑事案件案件到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为3-30日,经济犯罪案件则为7-60日。超出这一期限权利人即可凭受案回执申请权利救济,否则需要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证明。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助理 李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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