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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经典案例分析(关于遗产继承法律案例)

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胡X平与邓X英于1989年结婚,1991年6月4日生育胡某1,胡X平与邓X英于1997年离婚,离婚后胡某1跟随邓X英生活。胡X平与郑某于200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6日生育胡某2。胡X平2020年1月2日死亡,生前没有书面遗嘱。2006年9月23日,胡X平、郑某与江门市白沙置业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X平、郑某购买江门市蓬江区*********室房屋,付款方式为2006年9月23日付72160元,余款140000元办按揭等。上述房屋登记在胡X平、郑某共同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2020年6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蓬江区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核定表》,内容载明胡X平工亡时间为2020年1月2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为847180元,丧葬费金额为50346元,划入郑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014中。截止至2020年1月2日,胡X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279余额为7609.48元。

原告胡某1诉求:1.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依法分割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房屋(暂计60万元);2.郑某、胡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胡某2共同辩称:第一、蓬江区*********室房屋是郑某与胡X平共同共有,只有50%属于胡建平的遗产;第二、郑某、胡某2请求对蓬江区*********室房屋50%的份额各享有40%的继承权,理由是郑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每月仅靠退休金和社保维持生活,而且还要抚养女儿,因此根据继承法有关的规定,请求在遗产分割的时候予以多分;第三、同意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胡X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279的余额7600元,但郑某、胡某2主张多分,郑某、胡某2合共占80%。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关于胡X平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胡X平与郑某婚后购买的江门市蓬江区*********室房屋及胡X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279截止至2020年1月2日的余额7609.48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胡X平所有的江门市蓬江区*********室房屋的50%产权份额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279截止至2020年1月2日的余额7609.48元的一半即3804.74元(7609.48元÷2)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胡X平生前没有订立书面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亦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口头遗嘱,因此,该遗产应进行法定继承。对于涉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和丧葬费50346元是胡X平死后由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其家属的,具有一定精神抚慰内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是发生于胡建平死亡后,不属于胡建平的遗产范围,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可参照遗产继承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胡某1、郑某、胡某2应当均等分得遗产,即胡某1、郑某、胡某2各占江门市蓬江区*********室房屋50%产权份额的1/3;各占遗产3804.74元存款1/3的份额即1268.24元(3804.74元×1/3);各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和丧葬费50346元的1/3即299175.33元[(847180元+50346元)×1/3]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时,可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一般时均分遗产。虽然被告主张多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多分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X平有一般的财产权,因此作为遗产的部分为房屋的一半,三人可以均分这一般的遗产。存款也系夫妻共同财产,三人可以均分一半的三分之一。法院判决合理。

律师建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胡某1、胡某2和郑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告主张多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三人平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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