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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律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89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08〕520号)

成立条件: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5、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

7、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该负责人身份证明。

8、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9、批准证书副本2(上一年度年检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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