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
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侵害他人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形有以下: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总之 ,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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