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只有夫妻一人名字卖房时需要夫妻两人签字吗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人名字,如果共有性质是单独所有,卖房产时,无需女方签字,否则需要配偶签字后才能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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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每人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夫妻在离婚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可以选择如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离婚前变更,另一种是在离婚后变更。在离婚前变更产权人名字是不用缴纳契税等各种费用的,因为这时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为双方共有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则同样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证
请问一下万典律师,借名买房的构成如何认定呢?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借名或囿于房产限购政策,或受银行贷款对借款人资格所限,或为满足被借名人落户所需等等。借名买房纠纷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前借名人不欲再借名从而要求卖方将产权直接办理于自己名下;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后,借名人因无需再受政策限制或已完成借名买房目的从而主张被借名人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无论哪种纠纷,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均取决于其是否实际出资购房。
认定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双方书面协议。但不能单凭协议确定实际出资人,因为协议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借名人不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亦有可能,故除协议外,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等书证由何人持有。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与产权证虽载被借名人之名,但如这些重要材料均由借名人持有,则足见买房事宜均由借名人具体执行,房款亦可推理为由其支付。
3.双方的还款能力。如被借名人无稳定的工作收入等经济来源,断无支付巨额首付款及按期支付按揭之能力。
4.卖方证言。但因证人证言本身证明力偏低,且卖方慑于诉累未肯作证或左右证词,故卖方证言具有不稳定性,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唯一突破口。
5.常理推断。如被借名人主张房款由其支付,则应清楚款项数额。
6.其他证据。如本案例中,两被告离婚时在法院确认无共同财产,可见被告清楚讼争房产非其夫妻出资购买。
不动产证份额约定有什么原则
不动产证份额约定有均分原则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反映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在它们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什么情况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呢?我国《物权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以上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强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中权利人的权益具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请注意,此处措辞“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实际上该规定对房屋所有权证作出界定,即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权利人享有该房产的证据,该证据是政府经过公告公示的,相对来说,其法律证明力强一些。
房产证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共有情况上是单独所有,关于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一方婚前买房并支付全款,婚前婚后拿到房产证的,该房子都属于婚前财产;
2、一方婚前买了房子并付了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买房夫妻买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可以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依据《婚姻法》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出资一方对于自己的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根据2019年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是否有另一方的名字,不影响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房产再按照购房出资比例分割。
求《物权法》第17条的详细解释。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信力,不经登记就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甲将房屋卖给乙,未经过产权登记,之后甲又把房屋卖给丙,经过产权登记,那么法院认定甲与丙的买卖发生效力,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以登记为准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你的问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