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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什么(举证责任通俗解释)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义务分配一般原则的缩略语,其完整的意思应该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有举证义务”,那么如何判断“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就成了正确分配举证义务的关键。为了便于理解,现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为例,辅以表格来说明:

法律关系积极事实消极事实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纠纷
已出借
未借款由主张已出借的一方(原告)举证,主张未借款的一方(被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已归还
未归还由主张已归还的一方(被告)举证,主张未归还的一方(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纠纷

未撞由主张撞倒自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未撞的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被告)。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撤销、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而主张合同不成立、未撤销、未生效、未变更、未解除、未终止(消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义务;

在侵权法律关系中,主张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积极事实)的原告一方承担举证义务,即对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的四个要件事实(被告的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分别承担举证义务;而被告一方无需要承担举证义务。

例外一: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的原告一方仅需就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的三个要件事实(被告的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分别承担举证义务;被告一方无需要承担举证义务,但如果被告主张存在免责事由(积极事实)的,则需要就该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义务。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二:在下列侵权责任中,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四个要件事实,按照一般举证义务分配原则应由原告一方举证的,但是,法律将某一个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规定为被告举证义务,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中,因果关系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义务,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过错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义务。

侵权法律关系举证义务一览表

侵权责任类型责任形式原告举证义务被告举证义务
一般侵权责任
有过错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免责事由
无过错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无过错行为、结果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无过错行为、结果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有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无过错

如果主张侵权一方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待证事实的,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如果该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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