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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举例说明) )

买卖合同纠纷是传统商事审判案件中的重心,也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为了促成交易或基于商业信任而在交易过程中忽略一些重要内容,最终给自身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损失。

近日,盘龙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邀请了云南农业大学200余名师生旁听观摩。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22日,昆明A公司与云南B公司签订了《叉车买卖合同》,约定云南B公司向昆明A公司购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总价款为60600元。昆明A公司的交易过程全部均与杨某芳接洽。昆明A公司履行了提供货物义务后,云南B公司一直未向昆明A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昆明A公司遂将云南B公司及杨某芳起诉至我院。

云南B公司认为从始至终并未与昆明A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昆明A公司所提供的买卖合同系杨某芳盗用云南B公司公章签订,与其无任何关系。昆明A公司认为杨某芳系云南B公司员工,云南B公司授权其与昆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后果应由其公司承担。

庭审现场

庭审中,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1、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杨某芳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方昆明A公司认为,2018年2月22日所签订的合同,加盖了被告云南B公司的公章。当时是杨某芳全权办理,而被告云南B公司也接受了货物,这是对杨某芳代理权的确认。原告昆明A公司认为是表见代理。针对公章,被告云南B公司并未对他们公司的合同章进行备案,该事项已向公安局落实。企业应对公章进行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加上杨某芳持有盖有公章的合同,实际签订及履行过程,并未与除杨某芳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有过联系,故认为杨某芳已构成表见代理。

被告方云南B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云南B公司授权给杨某芳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是杨某芳个人行为。不能仅凭合同就确认交易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芳曾经得到过授权,其也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属于表见代理。

目前,因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事实还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实。

庭后互动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江丽与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进行了互动,详细讲解了法庭审理的程序。并结合毕业生以后在企业就职、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承办法官以庭审物件——法槌、法徽、法袍的设计内涵为切入点为学生们讲解了司法礼仪与职场礼仪的共通点。

学生们对此次庭审观摩及互动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活动结束时向承办法官提出了各自的疑惑,承办法官的耐心解说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法官寄语

就本案而言,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合同签订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审查签订合同相对方的授权,如果当事人对签约主体进行相应的审查,对企业公章妥善保管,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该类纠纷的产生。因此,对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专业术语解析

本案中频频出现了

“表见代理”一词

那什么是“表见代理”呢?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应该怎样预防自己被“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

企业特别容易被表见代理

那要怎么避免呢?

企业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公章,强调文件和印章的专用性,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强调依法办事,建立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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