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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民事赔偿标准规定)

有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位网友工伤者曾在110法律咨询网上给我一对一留言咨询询问: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

指的是在正常工伤赔偿之外,工伤已经赔偿了之后,这个工伤事故同时还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者就可能另外还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我就把这样的赔偿简称为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

目前,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的官司,在我们国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成功案例不太多。

这一类的官司,不仅伤者普遍不知道也不懂,而且作为职业法律人的绝大部分律师和绝大部分法官也不知道也不懂。

这一类官司如果法院会支持的话,一般都是采取补差的形式进行判决,也就是民事赔偿的赔偿总额减去工伤赔偿的数额,剩余的进行补差判决支持伤者的诉求。

有差额,才可能存在补差;无差额,那就可能不会支持。

打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的官司,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人们甚至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都绝大部分认为,工伤只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赔偿,哪里还存在民事赔偿补差,大多可能会认为纯属无稽之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这一法律条文,不仅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不知道,即便是知道,能够深入理解这一法律条文深刻含义和立法宗旨的更为稀少!

这一条,就是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这一条,是国家为了惩治不注意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一种惩罚措施,目的是提高用工单位生产安全意识,把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企业不能为了生产经营而忽视员工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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