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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的思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必须从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入手,才能有效地监管市场价格,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市场价格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搞好价格监管机制的建设,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课题,更是摆在物价部门面前的现实任务。

  一、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期,价格形成机制已完全脱离了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轨道,走上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根据供求和价值等自发调节的正常轨道,但市场价格在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影响收入分配的同时,也存在着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缺陷,导致政府价格监管缺位,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价格放开不等于撒手不管,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认识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找准定价,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价格的规范和监管中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一,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无论从我国经济体制的性质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状来说,政府完全放弃对市场的监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监管是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95%以上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但这些价格如果政府不通过调控、监管来保证其处于合理水平,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为此,价格工作要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市场价格监管方面来,着力构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

  第二,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它既包括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也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市场经济有充满活力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也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其自身的缺点和缺陷,可能造成较大的价格波动,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给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还不规范,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追求最大利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矫正放开价格运行的偏差,保障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都离不开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page]

  二、价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价格机制不健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少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缺乏成本约束机制,有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方式取得较大的利润,而是采取竞相降价、合谋涨价、恶意竞争等诸多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配置。

  (二)价格水平不稳定。每当国内外发生某些突发事件,或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价格突发性上涨的“领头羊”。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板蓝根等相关药品、食品价格出现了快速上涨,甚至个别地方食盐、粮食等也一度发生过哄抬价格和抢购商品的现象,又如2007年下半年出现的以猪肉为代表的价格大幅上涨,伴随着粮、油、蛋等农副产品竞相涨价,一些下游产品和服务价格也随着上涨,推动物价总水平不断攀高。当然,价格波动一方面是对市场供求变化的自然反映,也不能排除一些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因素。

  (三)价格行为不规范。大部分商品及服务价格放开后,缺乏有效地价格监管,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虚高定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仍在一定的领域内存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如通讯资费、医院药品价格,由于形成不了充分的市场竞争,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的思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图1

  (四)价格诚信有缺失。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理念,唯利是图,错误地理解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的“定价自主权”,在经营过程中不是以“公平、合法、守信”为原则制定价格,而是以虚假标价、过渡包装、搭售商品等方式诱骗消费者,有的甚至短斤少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重诚讲信的传统社会道德,加深了人际关系的隔阂,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应该说,市场价格运行中存在的上述矛盾和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国民经济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价格领域的集中反映,既有市场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观念认识上的误区以及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等方面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改革与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到位,对市场主体来说,改革主要的是赋予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的权利,而在促使其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面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这是造成价格行为不规范、发生价格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原因。[page]

  2、对市场价格监管认识上还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监管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个误区,往往过多强调市场的作用,而忽视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在这个问题上,有些部门、生产经营者普遍把企业自主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把价格放开搞活与管住管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认为监管会妨碍放开搞活,有的认为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就是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越位行政”,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增加了监管市场价格的畏难情绪。

  3、市场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我国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但现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制止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实施细则立法进展缓慢,造成监管上的于法乏据。

  4、监管手段、措施还比较欠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物价部门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主管部门,多年来,机构不稳、队伍不整、力量不强,许多地方未建立专门的市场价格监管机构,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手段,监管起来力不从心,价格监管的实质性工作难以开展。

  三、对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的思考

  按照我国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应紧紧围绕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维持稳定的目标,遵循必要调控、适度干预、依法管理、行政引导的原则,形成一整套于法有据、便于操作的监管体系,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完善价格法律法规。这是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的首要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先行对于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围绕对市场价格的监管,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的涉及面是比较全面的,但缺乏可操作性,如《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低价倾销、哄抬价格等方面的条款比较原则,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一些专项规章也比较笼统,很难有效地发挥规范和约束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作用。为此,要加快对这些规范的细化工作,研究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使之更贴近实际,更便于操作。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价格监管工作也会不断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市场价格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市场价格监测是政府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进行价格调控、实施价格干预等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只有实时掌握市场价格的运行情况,善于抓住市场的脉搏,才能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从中央到地方的价格监测网络体系,但价格监测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尚未理顺,与价格监测承担的繁重任务相比有很大差距,价格监测的工作水平也待提高。与此同时,对市场变动的反映还不够灵敏,监测分析的质量还不够高,对监测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比较滞后,没有起到应用的作用。[page]

  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逐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做到实时监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分析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运行趋势,做好预警预报工作,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价格监测信息,合理引导社会心理预期,并为生产经营者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为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提供服务。

  (三)做好对生产经营者内部价格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工作制度是《价格法》的规定,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从实际来看,对放开了的商品,经营者在价格工作制度上基本上是缺失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基本上与企业没有联系,认为没有必要过问,也没有权力过问。其实这种认识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误解,也是对价格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不深入的表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也要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获得合法利润。是否具有完整的价格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衡量经营者定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也应是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为此,要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待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加强价格自律、保证自身的价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大胆创新明码标价工作。尽管明码标价工作已经实行多年,但明码标价的总体工作水平不高,基本上停留在“有签就行”的水平,物价部门对于价格的虚实则很少过问,现在有的地方开始提出实行明码实价,按标价经营,从明码标价制度本身的意义上来讲,明码标价的要求就是要标实价,如果经营者所标的价格在实际经营中没有实际意义,就没有必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推行,为此,要认真研究价格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胆创新、严格监管,使明码标价回到其原本意义上来,切实提高明码标价的工作水平。

  (五)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十七大也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并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关键是探索倡导诚信的制度体系,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社会调查和群众反映等情况逐步建立起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经营者价格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和自律意识,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page]

  (六)完善价格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既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也是政府为经营者服务的重要手段,从价格监管的角度看,政府可以发布相关的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从为经营者服务的角度看,经营者以其自身的力量很难细致准确地搜集到市场价格运行的全面情况,迫切需要政府提供的相关价格政策和信息资料,以便在市场竞争中科学决策,为此,政府必须加大价格信息工作的投入,整合价格信息资源,开辟新的价格信息渠道,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工作质量,努力打造价格信息品牌工程,使价格信息成为服务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平台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坐标。当前,正在开展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就是物价部门加强价格服务职能的一项实际措施,开展好这项活动,有利于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价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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