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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到的管辖原则有哪些?(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

一、

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到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一)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三)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一)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

  1、普通属地管辖

  (1)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2、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二)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四)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到的管辖原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本篇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民事管辖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九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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