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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种类)

一、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种类)-图1

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三、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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