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涉外票据概述(涉外票据的汇票)

  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

涉外票据概述(涉外票据的汇票)-图1

  由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而票据行为在各国都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任意创设。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可能是无效行为。比如:一张在美国开出的商业汇票,票据指定的付款人在中国。那么,这张票据的效力认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不同国家间票据法规定上的差异?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涉外票据就无法流通,从而限制国际间的经贸往来。这就构成国际间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

  我国票据法专门设立一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解决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问题,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或独立的关税区之间以书面方式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社会中,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绝大多数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发生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除在缔约或参加时宣布保留的条款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只是各国对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不同,有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有的规定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变为国内法等。我国在民商法律事务上,实际做法是通过有关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一类事务上,国际条约与国内规定不一致时,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目前,国际上由有关国家签订并正式生效的关于票据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签署的《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我国尚未加入上述公约,目前不受上述公约约束。但是上述公约的有关原则已为我国票据实践活动所借鉴。

  (2)国际惯例补充适用的原则。

  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或者被采用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也不是条约,只有经当事国认可才对该国具有约束力。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要大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就必须对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国际惯例予以考虑并采用。在票据问题上也是如此,仅靠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可能解决涉外票据关系中的所有复杂问题。因此,票据法规定,当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9605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