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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什么意思(公示催告的适用条件)

一、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

  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

二、

公示催告后未申请除权判决怎么办

  文庄律师网提醒,公示催告后未申请除权判决的法院将不再做出判决。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三、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多少日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公示催告的适用条件)-图1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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