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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什么(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

一、

民法典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

民法典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民法典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取网络用户中的资金的;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的。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网络侵权的主体

  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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