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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

一、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

  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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