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异议诉讼费多少
执行异议诉讼费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应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
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三、
执行异议是否影响执行
不一定。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