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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的办理(移送管辖后的办法有哪些)

一、

移送管辖后的办理

  移送管辖后的办理,受移送管辖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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