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什么区别(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案例)

  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什么区别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期协议也没向法院提交便开始履行;或者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执行中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有法院执行人员记入笔录。这就存在着两种情况: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两者具有区别在于:

  1、协议概念内涵不同;

  2、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3、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十九 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根据以上两条法条可以看出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就在于这四个方面。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

  

  二、执行和解如何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后,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知,执行和解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执行时效内订立;

  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得到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

三、

执行和解能否撤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两者有协议概念内涵不同、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这四种区别。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文庄律师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什么区别(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案例)-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七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两百二十五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97359.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