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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一)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银行把应付款项汇交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付款方式。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费用较大,又缺乏付款保证,所以一般仅用于小额货款或其他附属款项的支付。汇付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二)托收

  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托收也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是根据委托收款的指示行事,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调整托收关系的统一规则是1978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这一规则自作为国际惯例实施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中国在实践中也参照使用。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规定的货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这样,卖方取得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买方在付款后肯定可以从银行取得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因此,信用证方式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国家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有哪些

  1、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

  2、开证银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银行,即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

  4、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上的利益的出口商(以上是所有信用证都要涉及的四个当事人)

  5、保兑银行,即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责任的银行。保兑银行通常可以由通知银行充当,但在这种情况下,通知银行的法律地位就随之发生变化,它不仅负有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责任,而且承担了首先付款的义务。

  6、议付银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它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可以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所给予的保护。

  7、付款银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通常就是开证行,但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须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可以根据其性质、付款期限、能否转让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中国在对外贸易义务中多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则处理有关问题。

  三、国家贸易支付工具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以现金支付会产生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因此在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很少采用。常用的支付工具是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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