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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追索权法条)

一、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在我国法律中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

追索权的分类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追索权的分类有:

  1.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2.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3.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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