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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一、

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规确的。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种灵活规定,是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是行为人对某事不作明确反对的,即认为是默默地认可了这一事项。

  5.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规定某种诉讼只能由某个法院专门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加以改变。

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

涉外民事诉讼材料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图1

  1.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3.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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