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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图1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相关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所确立的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的平等保护。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图2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其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景并不矛盾:

1)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于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图3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此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为类型固定或内容强制。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产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超出用益物权法定期限的约定无效,不影响用于物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为无效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图4

1【公示概念】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2【静态公示:占有、登记】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了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做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3【动态公示:交付、变更登记】目前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相关法律规,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4【公信概念】所谓公信又称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相关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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