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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阶段)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机构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责任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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