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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我们在一则劳动纠纷的案件中,曾遇到员工要求公司将未休探亲假折算成工资进行支付,于是笔者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和所涉及案例进行法律检索并做如下分析。

【法律明文规定的探亲假的适用对象】

探亲假的适用对象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1]后附地方对于探亲假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未休探亲假折算成工资支付一事无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不休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没有不休探亲假就折算成工资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节选) 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组织上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即作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的权利。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不加发工资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没有不休探亲假就折算成工资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没有不休探亲假就折算成工资的规定

【简要分析】[后附(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19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60号]

以上海为例,法院主要从以下因素判断是否支持劳动者“将未休探亲假折算成工资”主张:1. 劳动者满足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探亲假的适用条件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或《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休探亲假即折算成工资支付给劳动者;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享有探亲假且不休探亲假即折算成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需要满足探亲假的适用条件,需要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且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和/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劳动者满足适用条件享有探亲假,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或《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未休探亲假即折算成工资,因此,即便劳动者满足享有探亲假的适用条件,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未休探亲假折算成工资进行支付。当然,若上述主体之外的用人单位考虑到员工福利,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探亲假,满足适用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公司福利享有探亲假,但是也必须有明确规定不休探亲假即折算成工资,否则劳动者的主张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1]地方对于探亲假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

1.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

2.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探亲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 同时享受 《探亲规定》第五、六两条规定的待遇;

3.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生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上半年期满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

1.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

2.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

3.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

4.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

5.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2]孙伟伟与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19号】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处(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三节请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假期制度第(二)款探亲假规定,“员工入司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须在年度内一次集中使用。无配偶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10天”等

【裁判要旨】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工作满一年的探亲假未休之补偿款之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处虽有员工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之规定,但并无未休探亲假可折算补偿款之规定,故上诉人此项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3]胡凡凤与上海忠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60号】

【基本案情】胡凡凤于2010年6月3日至上海忠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意物流公司)处工作,任文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凡凤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750元、岗位补贴100元、交通补贴150元、膳食补贴每天10元组成。2013年5月31日,忠意物流公司书面通知胡凡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胡凡凤应于2013年6月3日前办理移交手续。2013年6月5日,忠意物流公司为胡凡凤开具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忠意物流公司已支付胡凡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00元。

【裁判要旨】我国劳动法律并无未休探亲假可折合工资规定,故胡凡凤要求忠意物流公司支付2010年6月3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探亲假折合工资8,98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胡凡凤要求忠意物流公司支付2010年6月3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未休探亲假折合工资8,988元的上诉请求,确实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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