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导读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和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以及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和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以及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一、排除抵押权的条件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成立和设立的区别

没理解题目的意思,我想你想表达的意思,是否是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15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OK,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有哪些呢和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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