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

导读 其实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

其实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温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

一、浙江温州五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广州五级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本人工资。

二、2023年温州工伤赔偿标准

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第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7、(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8、(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2、(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第九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4、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7、(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8、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1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第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1、第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2、第十二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3、(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24、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2023温州社保缴费基数

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21年温州职工社保缴费标准

2021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0月份正式启用新的缴费基数并按新基数生成10月份应缴金额,同时生成本年度1-9月份差额补收数据。

10月份正式启用新的缴费基数并按新基数生成10月份应缴金额(其中最低缴费金额将由597.96元/月调整为712.26元/月)。另本年度1-9月份差额补收数据将在11月底统一生成。请有关参保人员确保本人的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因缴费基数启用,社保省集中系统(含网报)从10月27日(星期三)17点起,仅查询打印、人员参保两项经办业务可继续受理,其他经办业务(含参保中断)暂停受理。

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2021年企业及其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当年参保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在3957元至19783元之间确定。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当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在3957元至19783元之间选择,表中列举的月缴费标准分别为按新的保底基数、封顶基数计算。

五、2023年温州社保缴费基数

记者10月25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21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因此,今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79133/12*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79133/12*60%)执行。

市人社部门提醒,本年度基数调整将2021年度按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人员(包括参保缴费人员、延长缴费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也纳入调整补差范围,缴费基数低于新公布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的,10月份起将按新月缴费基数下限核定。高于下限的,不做调整。

举个例子:灵活就业人员原基数为3322元且未申报过基数,按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启用新基数,当前每月缴费金额为3957*18%=712.26元,比原来最低缴费金额597.96元/月提高了114.3元。如果一直连续缴费,1-9月的每月的差额部分114.3*9=1028.7元,会在12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

对于在保人员,10月份的缴费金额会在10月底月结时按新基数产生,在11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企业职工1-9月如因基数启用产生差额,需要补差的,会在11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

六、温州社保2023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3321.60元调整为3322元,缴费金额597.89元调整为597.96元;

2、缴费基数5536元调整为5960元,缴费金额996.48元调整为1072.8元;

3、缴费基数11072元调整为11920元,缴费金额1992.996元调整为2145.6元;

4、缴费基数16608元调整为17880元,缴费金额2989.44元调整为3218.40元;

5、其他档次的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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