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可以吗(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能不能再起诉了)

导读 今天给各位分享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可以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能不能再起诉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一、欠款人被起诉拘留,假如另一个

今天给各位分享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可以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能不能再起诉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可以吗(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能不能再起诉了)

一、欠款人被起诉拘留,假如另一个人再起诉还可以拘留吗

1、一个人欠债被起诉被强制执行拘留后出来还不还清债务,如果是确实没能力还债的,法院会执行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拍卖查封冻结的资产。

2、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调查时虚假报告或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有权拘留、罚款。

3、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4、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6、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7、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8、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9、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10、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11、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2、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13、参考资料:

党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党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案件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立案庭又予以立案的,执行局应如何处理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过以后对方再一次起诉可以吗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能不能再起诉了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