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吗(监察机关受案范围)

导读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吗,以及监察机关受案范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一、公务员申诉控告意味什么公务员申诉控告意味着自已对组织做出的人事处理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吗,以及监察机关受案范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吗(监察机关受案范围)

一、公务员申诉控告意味什么

公务员申诉控告意味着自已对组织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满为维护自已权益所做出的行为。一般人事处理指二类,一类是单位对本人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一类是如升级,涨工资,调岗,提前退休审批等涉及到自己个人权益的决定。申诉是向所在单位进行的行为,控告是向单位主管部门及以上组织或其他监管单位来进行的行为。

二、行政处分申诉期限是多久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Et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分别是:

1、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

3、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4、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前置条件

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1)必须是由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提出。

四、公务员行政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1、公务员行政申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2、首先,公务员应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申诉事由和要求。

3、其次,人事部门会进行初步调查,并向申诉人提供答复。如果申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诉。上级行政机关会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申诉人对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4、最后,如果申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整个申诉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五、公务员对降职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吗

1、公务员的人事任用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公务员法。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2、所以,你可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

3、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层级设立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也相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4、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5、(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6、(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9、(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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