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意思(法律责任是指)

导读 大家好,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意思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责任是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1、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上述行政垄断的产

大家好,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意思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责任是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意思(法律责任是指)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1、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2、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3、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

4、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5、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

6、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7、(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8、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9、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10、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1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12、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13、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14、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

15、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16、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

17、其主要者是:(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18、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19、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20、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21、(二)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22、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23、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24、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25、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26、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27、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28、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⒅。

29、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30、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31、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32、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33、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34、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35、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36、(三)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37、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38、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39、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40、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

41、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42、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43、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44、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45、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46、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47、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您好我知道中国的,其他国家的还不知,《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什么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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