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二审发回重审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吗,二审发回重审换法官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回重审的案子都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么
1、原来一审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后要按一审组成合议庭,不能再适用独任制
2、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吗
1、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法的规定都是一样的,都是“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这个应当的用词,说明没有例外发生。因此,如果要问有什么理由,原审法院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那么,答案就只有一个:没有理由。
2、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含义,不仅仅是法官,原来案件中书记员、陪审员等,也要一并更换。
3、唯一的例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4、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二种例外情况,即如果是因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以由原合议继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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