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解读和适用,行政双方交换完证据还开庭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交换证据合法吗
不合法!证件作为事件的主体是不可以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换的,单方的证据只能给执法人员进行呈现,而不能以行政处理的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二、起诉行政赔偿后一个多月行政机关又才提交新证据复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回复如下:起诉行政赔偿后一个多月行政机关又提交新证据复合法律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一旦起诉行政赔偿,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立场。
因此,行政机关在提交新证据之前应该在起诉后的一个多月内完成证据的准备和整理。
2.如果行政机关在起诉后的一个多月内提交新证据,这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起诉后的证据提交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各方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证据的交换,以保证双方的公平性和诉讼的正当性。
所以,行政机关在起诉后一个多月提交新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2023年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全文
1、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4、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6、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7、(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8、(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9、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0、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11、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2、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4、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15、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交换证据时间可以提前吗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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