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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摇头丸,刑事责任,行为

    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吃宵夜、喝啤酒[ 9号文库 ]

    9号文库 时间:2025-05-20 01:20:08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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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题目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总会玩时服用一粒摇头丸。后来,彭某的室友阮某将其送回出租房内。抵达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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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总会玩时服用一粒摇头丸。后来,彭某的室友阮某将其送回出租房内。抵达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某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21时许,彭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据彭某供认,以前曾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将对彭某做出何种处理?

    可圈可点用户

    2021-08-24 10:00

    优质解答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总会玩时服用一粒摇头丸。后来,彭某的室友阮某将其送回出租房内。抵达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某在吸食摇头丸后持刀捅人,并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是在摇头丸药性发作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是否是刑法规定的排除刑事责任的合理因素值得思考。

    审题点2:“经法医鉴定,阮某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21时许,彭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据彭某供认,以前曾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

    根据彭某的供认可知,之前曾经吸食过摇头丸,而且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这说明,彭某非常清楚本次吸食摇头丸后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因此,吸食摇头丸后杀人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排除刑事责任的合理因素。

    【示范答题】

    作为法官,我会判决彭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彭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情显示,彭某曾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案发当晚,彭某自己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彭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二,彭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彭某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违法行为。经法医鉴定,阮某系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故而可以肯定阮某的死亡原因和彭某捅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彭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我国《刑法》关于特殊人群丧失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明确规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服用摇头丸并不属于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且在本案中,根据彭某的供认,以前曾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说明彭某清楚地认识到服用摇头丸可能产生并有高度盖然性的后果,彭某自愿吸毒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对其刑事责任能力不产生影响。

    综上,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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