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导读 大家好,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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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1、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具体包括:

5、㈠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政府开发的其他岗位。

6、㈡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以及其他经区、市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在社区内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

7、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8、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数量核定、从业人员资格确认、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工作状况监管、资金核准等;市内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资格审查、协助组织人员上岗、就业手续办理和资金审核等;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市人员资格确认、人员上岗、工作状况监管、资金审核等。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协助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资金申报和发放等。

9、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

10、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11、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上岗

12、第七条社会公益性岗位或其他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报政府审批,其中市内四区应报市政府批准;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工作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岗位数量。

13、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的资源状况,确定人员安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14、第九条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或补充岗位空缺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或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社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确定人员上岗数量,并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资格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符合条件的,方可组织上岗。五市三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15、第十条市内四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上岗。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上岗申请,街道办事处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连同本街道公益性开发数量、已经上岗人员情况及其他登记待上岗人员情况,报区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核准人员上岗。社区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或补充岗位空缺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拟上岗人员家庭状况、生活状况及市场就业难易程度,结合面试和考核等情况安排人员上岗。五市三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16、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17、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各持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18、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从业期间考核优良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其中,市内四区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19、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0、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23、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24、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25、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区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除了以上补贴外,各级财政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和待遇。

26、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及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办理商业综合保险。

27、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周工作40小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20小时。

28、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其中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29、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制定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30、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综合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31、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32、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其中市内四区函告市就业服务中心。

33、(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4、(三)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35、(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36、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对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38、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9、第三十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支持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和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0、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须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1、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人岗不实,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42、第三十三条各区市政府、用人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与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43、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工伤处理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青岛市对工伤的处理办法如下: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工伤期间,劳动者享受工伤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工伤残疾评定后,劳动者可获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2023青岛市社保里的工伤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5%,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7%,个人缴纳比例0.3%;

工伤保险: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八类,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职工个人不缴费;

注: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实行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

㈡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单位0.7%,个人0.3%(农业户口不用缴)

工商保险: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八类,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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