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检察院侦查权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导读 其实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检察院侦查权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其实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检察院侦查权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检察院侦查权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一、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局立案侦查

一发检察建议,二发现有漏罪的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二、侦查监督是什么意思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

三、如何加强另案处理监督

“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较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另案处理”,如何开展“批捕在逃”后续工作,有效监督,准确惩罚犯罪、预防“批捕在逃”、“另案处理”人员再犯罪发生。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检察机关监督缺失,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防止出现司法腐败的职责,有必要对“另案处理”、“批捕在逃”案件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监督力度。在全国各地积极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案件中进行审查和法律监督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1、“批捕在逃”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把关注点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层面上,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基本上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追究到在逃人员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均呈上升趋,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强度。公安机关在今年的清网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多是在大案要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狠下功夫,一般的案件追逃方面仍未引起高度重视,使一些在逃人员流窜于社会,重新作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隐患,使涉嫌犯罪的人员逍遥法外。二是对“批捕在逃”案件没有建立相关的登记追踪制度,导致“批捕在逃”人数不确定,案情不清楚,上网追逃流于法律文书。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整理和筛查“批捕在逃”人员的后期追逃情况,公安机关也多仅仅依靠等待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被抓获、被害人或其家属举报、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公、检、法三机关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2、“另案处理”案件无章可寻。我国刑法仅对通缉在逃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通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未涉及共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该条款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相对应,在实践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中,对“另案处理”的案犯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案卷中没有相关材料,检察机关无法监督。案件在审结后也没有相关的回馈信息。究其原因,其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细则以及解释对“另案处理”案件无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公安机关在适用“另案处理”案件时随意性大,凭经验办案、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分子,造成“另案不理”的情形;其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案件中的审查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时间推移,人员调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产生分歧,导致责任不明,监督缺失。二、对策和建议1、对于“批捕在逃”案件如果不能加强监督,就会使此类案件长期得不到依法处理,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甚至于借“批捕在逃”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要监督“批捕在逃”的案件必须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建立相关机制,在工作中落实措施。首先,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树立职能部门检察人员监督意识,充分认清对“批捕在逃”案件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克服监督工作影响部门关系的思想,增强干警监督的责任性和自觉性。必要时对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干警的监督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更新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监督水平。其次、建立“批捕在逃”台帐,严格“批捕在逃”监督程序。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建立信息台帐,载明案件性质、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处理的结果等,并落实专人负责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在逃人员家庭成员,村委会,社区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其在逃信息。对“批捕在逃”案件,检察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到侦查机关检查监督,批捕在逃是否网上追逃。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防止案件流失,确保“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处罚。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批捕在逃”问题上的协作,分清责任。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互通信息,定期通报。对“批捕在逃”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侦查机关应该加大力度进行追逃,落实责任,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2、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正执法,杜绝“另案不理”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当前完善法律、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迫在眉睫。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立即提出纠正并发出检察建议。使“另案处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首先,要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另案处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但普遍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终结,可以先行移送审查起诉,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2、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归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法定羁押期已经到期,可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另案处理”;3、因管辖原因需要“另案处理”,这里主要指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因素而作“另案处理”。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的审批机制。其次,全面开展引导侦查活动,坚持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确保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完善全部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这样既能保证质量又赢得时效,还能避免部分涉案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案处理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1、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2、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另案处理”跟踪监督表或者案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要及时掌握跟踪监督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沟通;3、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通过同案犯供述,通讯记录等信息,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同时也能够避免“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当定期互通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另案处理”的办理及其监督机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以明确适用条件、规范监督程序为切入点,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切实维律的公平、公正。通过对“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的监督和完善,能够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提升,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作者单位: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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