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全文(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导读 今天给各位分享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全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一、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该条例是为了保

今天给各位分享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全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全文(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一、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1、该条例是为了保护内蒙古自治区的文物和古代遗址,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和对文物的保护加强管理制定的。

2、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发掘、考古、保护单位的管理、文物交易和管理、侵犯文物保护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等内容。

3、可以说,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文物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同时,我们也需要说明的是,只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只有在整个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3、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4、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5、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6、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7、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8、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9、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0、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1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12、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第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方案评估费用由委托其进行评估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14、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15、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16、第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17、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18、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文物保护单位如何认定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条例

1、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二)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优先用于公共事业;

3、(三)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

4、(四)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

5、(五)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

6、(六)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7、(七)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8、三、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需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按程序报国家、省或市批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10、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转让、抵押时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11、五、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得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安全防范设施未达标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租赁、承包及其他商业开发。

12、六、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3、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

14、八、市级以上和区(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活动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报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整改。

15、九、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物保护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整改。

16、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和破坏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2017年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1、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2、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4、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6、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8、(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9、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11、(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12、(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13、(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14、(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15、(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16、(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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