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和周扬青的大瓜之中,藏着哪些法律问题?(罗志祥与周扬青瓜)

导读 从一场因为手机引发的分手宣言开始,近日的微博热搜,一直都处在“吃瓜不断”的状态,周扬青在微博上宣布与罗志祥结束9年的恋情,短短几十分钟,该话题就处于“爆”的状态,两人分手的话题在当晚微博上已经有18亿

从一场因为手机引发的分手宣言开始,近日的微博热搜,一直都处在“吃瓜不断”的状态,周扬青在微博上宣布与罗志祥结束9年的恋情,短短几十分钟,该话题就处于“爆”的状态,两人分手的话题在当晚微博上已经有18亿的阅读量,而因为两人分手,还引发了新的热门话题:本人黑眼圈声明;男生变渣前有哪些先兆;你会介意伴侣翻看手机吗等,占据了当天的微博排行榜。

罗志祥和周扬青的大瓜之中,藏着哪些法律问题?(罗志祥与周扬青瓜)

其实,关于两人分手,很多粉丝并不惊讶,毕竟在期间两人就因为许久没在微博上有互动而被多次传言分手,但两人均没有正式回应。而这一次,周扬青洋洋洒洒的分手信,着实让广大网友都觉得吃了个大瓜。

周扬青的文章重点来了,满满的都是亮点:

1,你还有一部专门用来聊妹的手机。

2,我不在的几乎每一天 , 你都会邀女生到家里, 关键还都是不同的。

3,你和你旗下的女艺人 ,甚至你的化妆师, 都有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

4,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5,你都是哪儿来的时间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点才讲晚安。难道你为了约P都不睡觉的吗?

6,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次抓到你劈腿的时候就放下呢?每一次都被你的承诺和悔过打动,一次次的原谅你的背叛。

罗志祥回应:

3个小时后,当事人罗志祥进行了回应,他对前女友的指责并没有太多辩白及解释,因此也有网友认为,罗志祥等于认可了周扬青的内容。

作为一个严肃的普法类平台,和大家一起吃瓜之余,小编还关注到各律博主开始纷纷解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1、周扬青曝出男方数次劈腿、与多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那么,周扬青直指罗志祥这些私生活相关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艺人名誉权?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储锦华:

首先,从隐私权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这其中当然就包括公民个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他人更加不能曝光公民个人的“性生活”。周扬青在长文中也说明了罗志祥是不同意周扬青查看他的手机的,明显罗志祥是不愿意周扬青曝出其多次劈腿以及“多人运动”的,周扬青的在微博上发布的长文,侵犯了罗志祥的隐私权。

其次,法律对于名誉权也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周扬青在微博上发长文宣扬了罗志祥的隐私,已侵犯罗志祥的名誉权。

最后,无论周扬青在微博发布罗志祥祥数次劈腿,与多人有不正当关系,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不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是否属实,都侵犯了罗志祥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阿牛拉体律师观点:

要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在法律上要求加害人对名誉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该加害行为必须是包涵贬低、侮辱的性质,因此导致名誉权人的社会名誉受损,客观评价降低。

在周扬青与罗志祥这次事件中,周扬青的微博长文,除了最后一句“不值得”,“太渣了”带有些许个人主观感彩,其他的文字,包括罗志祥的另外一个手机,和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回忆两人的过去日常生活,都是对客观已发生事实的陈述,并不带侮辱词汇。

其次,至于罗志祥在已有固定伴侣的前提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约炮”,“聊骚”,都是非法律约束的仅限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每个人对待“约炮”、“聊骚”这些行为的主观态度都不一样,有人能接受,有人不认可,这些行为在大众认知里面并不同于杀人放火一样,一听就会让大众产生这个行为人是“坏人”的想法,造成客观评价一定降低,所以笔者认为周扬青的微博长文中的一系列内容,并未对罗志祥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2、周扬青所列举的“多人运动”,是不是已经构成了聚众?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聚众罪】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储锦华观点:

首先,对聚众罪进行分析,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的行为。

其次,聚众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聚众罪具有公然性,即在公众场所,除了行为人本身,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可能在场的可能性。

最后,周扬青曝出罗志祥“多人运动”,应当是罗志祥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并没有公然性,也没有侵犯公共的秩序,所以周扬青曝出罗志祥“多人运动”的行为,罗志祥即使真的存在“多人运动”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罪。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阿牛拉体律师观点:

其一,聚众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只有这个聚众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以第三人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方式实施才能成立犯罪。其二,是根据对法条的分析,即使这个“多人行动”构成聚众了,罗志祥还必须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之后,才能构成犯罪。

我们以现在可知的内容,无法分析这个“多人行动”发生当时是否是以对第三人公开知晓的方式进行的,是否确实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以及罗志祥在这次“多人行动”中,是否处于首要角色,“多人行动”是否进行了多次而罗志祥都参与了,所以无法判定这次“多人行动”是否构成聚众罪。另外,所谓“多人行动”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职权范围,若有线索,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咱吃瓜群众静观其变。

3、罗志祥事件是否会对其代言的产品造成销售受损,形象受损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多年来,罗志祥苦心经营的“小猪”人设,呆萌喜人,有不少粉丝。他也成为了不少品牌的代言人。如今人设崩塌,近些年让罗志祥在内地名声大噪的节目《极限挑战》,也受到了不少网友的喊话和,纷纷要求罗志祥退出节目。此外,还有刚刚邀请了罗志祥做导师的《创造营2020》。除了综艺节目的之外,罗志祥所代言的产品也遭到了不少网友的,从罗志祥目前的第一条微博动态可以发现,是与其有合作代言产品的宣传微博。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储锦华观点:

首先,分析罗志祥与赞助商之间的关系,罗志祥与赞助商之间应是一种形象代言合同关系,罗志祥是形象代言人,充任特定商品的人格化代表;赞助商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在形象代言人与特定商品之间建立的固定联系,将公众对形象代言人的社会认知度转化为对特定商品的认知度。

其次,罗志祥对于该事件的发生是否由过错而导致形象受损。如果罗志祥数次劈腿,与多人有不正当关系,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不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是属实的,那么该行为是罗志祥主观上自愿发生的,是可以避免的,那么罗志祥对于事件的发生明显是具有过错的。所以该形象受损的责任应该由罗志祥承担。

最后,罗志祥事件是否会对其代言的产品造成销售受损,如果确实发生了销售受损,那么其要做好被赞助商索赔的准备。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阿牛拉体律师观点:

罗志祥因此面临的已签约合同被毁约、甚至后续可能会影响其他商家因此不找他合作,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损失,罗志祥是否有权向周扬青索赔,认为罗志祥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其一,如果要索赔,必定是周扬青的行为侵犯了罗志祥的某些权利,而根据分析,罗志祥只能因为隐私权被侵犯而向周扬青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各种经济合同损失。

其二,各种活动方商家因为周扬青披露了罗志祥道德上的问题,而选择不与罗志祥合作,完全是出于活动方的主观意愿,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活动方要是接受也完全可以继续和罗志祥合作。签订经济合同与否,完全是罗志祥与活动相对方双方由个人意志决定的事情,与周扬青这个合同外的第三人完全无关。所以罗志祥如果要主张这方面的损失向周扬青索赔,可以认为是不合理的。

好了,以上是该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到文庄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这儿有相关的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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