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效力有何不同呢(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

导读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效力有何不同呢,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1、(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效力有何不同呢,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效力有何不同呢(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

一、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1、(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质押权产生于抵押合同;而留置权产生于对财产的合法占有。

2、质押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而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加工承揽人或者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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