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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主要是指有担保物进行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有效期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担保合同有效期为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图1

三、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担保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适格;

  3.担保合同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4.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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