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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怎么判(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量刑标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廖某、谢某、聂某、方某犯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事实:2019年3月,聂某与朱甲(已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开采一被政府强制关停废弃的非法小煤窑,由朱甲负责销售,聂某负责开采生产,并按三七分成。同年4月份,方某要求入股,聂某便同意方某在其名下来35%的股份。之后朱甲、方某出资给聂某,用于对小煤窑巷道、轨道、设备的修复和购买。6月份开始,聂某雇请民工组织生产,小煤窑陆续产出煤炭,运至朱乙的煤场,朱甲委托朱乙代为销售。截至9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1860元。

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事实:2018年7月,方某将4包炸药、100枚雷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后谢某将所购得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其与他人合伙的钨砂矿,并使用了1包炸药及雷管用于该矿非法开采。廖某应聂某的要求,将其在某煤矿工作爆破时,减少使用量所节余未予清退的50枚雷管私自带回租房,然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聂某。聂某以50枚雷管折价750元换取谢某从方某处购买的3包炸药,用于非法开采其和朱甲、方某合伙的小煤窑。2019年8月,廖某将5包炸药(30千克)、100枚雷管分别以300元/包、10元/枚的价格卖给聂某,获得2500元。次日,聂某将其中的70枚雷管转卖给了谢某。8月下旬,聂某又联系廖某需要雷管、炸药。廖某使用同样的方法,分多次从煤矿上将3包共18千克的炸药、134枚雷管带回其租住的房间里存放,被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查获并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对聂某租住房屋进行搜查时,查获并扣押5包炸药(每包重6千克)。经鉴定,送检的爆炸嫌疑物(炸药)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送检的爆炸嫌疑物(雷管)为工业电雷管,具备正常起爆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等四人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均属于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廖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炸药30千克、雷管150枚,非法储存爆炸物炸药18千克、雷管134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聂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炸药48千克、雷管150枚,被告人谢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炸药24千克、雷管220枚,被告人方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炸药24千克、雷管100枚,聂某、谢某、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聂某、方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十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廖某等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廖某、聂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被及时发现并查扣,未流入社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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