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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流程怎么走(离婚上诉的条件和要求)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针对不同的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身份关系。

(一)婚姻关系

(1)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但是二审一般都是维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但是二审几乎都是维持的。在此种情形下,虽然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重新起诉离婚,若当事人选择上诉,那么六个月的起诉时点为二审判决之日的次日,这样一来,二审的时间是起算时间的浪费,若不提起上诉,则可在一审判决生效次日起算六个月的时间。

 

(二)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与婚姻关系一样都属于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故抚养关系纠纷判决后,可以上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亦可在六个月后重新起诉。但是,即使不是维持抚养关系的案件,也可通过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主张权利。

 

二、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故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然地可以上诉。

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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