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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一、

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图1

二、

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短期诉讼时效1年、2──20年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该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债务人可免除偿债义务。

  (三)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好诉讼时效。本文试对合同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从理论方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探讨,以期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四)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与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

三、

民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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