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规定公司解散怎么清算
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如下清算:
第一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步,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步,清算债权债务。
第四步,申报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
公司解散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
公司解散清算需要补缴出资吗
公司解散清算需要补缴出资。公司清算后,如果公司股东有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或者分配公司财产时,以股东未出资的数额为限,不分配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