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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超期羁押后怎么处理(检察院超期审查起诉)

一、

检察院发现超期羁押后怎么处理

  检察院发现超期羁押后的处理如下:

  1.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

如何才能见到被羁押人员

  见到被羁押人员的方式的相关规定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律规定的前提内容。

检察院发现超期羁押后怎么处理(检察院超期审查起诉)-图1

三、

侦查羁押期限从哪一天起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算。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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