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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华侨怎样诉讼离婚(以及同华侨归侨有关系的其他亲属)

一、双方均为华侨怎样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二、诉讼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诉讼离婚手续的方式:一般应当先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然后,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定期开庭的,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进行审理,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异地离婚的手续有:

1、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户口地为异地的,夫妻双方到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后,在30日内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起诉离婚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均为华侨怎样诉讼离婚(以及同华侨归侨有关系的其他亲属)-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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