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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什么(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一、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什么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

  1.立案。环境执法机构审查环境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需要监测的,由环保部门组织监测;

  3.告知。环保部门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发送听证告知书;

  4.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通知的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收到听证告知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5.初步审查。环境执法机构对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局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案件,由环境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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