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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从程序上说,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有关仲裁的规定。从实体上说,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中,经常适用《民法典》、,并适当参照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某些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惯例。在中外合作合资经营等纠纷争议案中,经常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在海事争议案中一般适用国际海事惯例。

二、

涉外仲裁的性质

  (一)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二)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三)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四)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五)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

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仲裁协议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还有函电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总结归纳各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作法,一项完善的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基本条件。一项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涉外仲裁一般都是在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中的,涉外仲裁是有五个特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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