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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接下来由文庄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暂缓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三)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四)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二、暂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暂缓执行的情形,是指需要暂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法定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暂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暂缓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有二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执行:

  (一)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以上便是文庄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的内容。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且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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