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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规定)

一、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

二、

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

  1.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就是确定您的案件要去哪个相应级别的法院去起诉。基本上您通过法院的名字就可以判断这个法院的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是不同的。如下图所示:

  2.地域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就是确定您的案件要去哪里的法院去起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原告要去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一些特殊的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在一些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起诉。如下图所示: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就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三、

案件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案件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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