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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有什么免责事由(环境污染有什么危害)

一、

环境污染有什么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上述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有什么免责事由(环境污染有什么危害)-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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