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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破产法中取回权)

一、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分别是:

  1.破产取回权的原因: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

  2.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二、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三、

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

  2.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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